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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公司名义卷走百万元钢材

来源:中国建筑钢材网     所属类别:曝光台     发布时间:2011/3/24 0:00:00

    本报讯 (刘红艳)转包人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买钢材,卖方交付钢材后,转包人将该批钢材予以转移。卖方向总包公司催讨货款未果,将总包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松江区法院认定总包公司是该买卖合同主体,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去年1月,通南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一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之后,张某又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将工程转包给严某。同年2月,严某以通南公司名义与本市一建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通南公司供应钢材。合同落款乙方处有严某的签名,并加盖通南公司工程项目专用章。随后,建材公司按约供应了价值120多万元的钢材,货物均由严某及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签收。货物发出后,货款却迟迟未付,建材公司在向通南公司讨要货款无果后诉至法院。通南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严某假冒公司名义签订钢材买卖合同,骗取价值120多万元的钢材,并将钢材转移。

    法院认为,通南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乙方处不仅有严某签字还加盖了通南公司的工程项目专用章,可以看出建材公司以通南公司为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建材公司有理由相信严某有权代表通南公司签订合同。另外,钢材是送至通南公司工地后被严某转移,这是通南公司与严某间的内部管理问题,故判决通南公司偿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