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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项目预征率为2%或3%

来源:中国建筑钢材网     所属类别:业内新闻     发布时间:2017/7/13 9:01:51

建筑业营改增再迎利好。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该项政策于7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位注册税务师告诉记者,预交部分税款对于企业来说,有一定的减少占用资金的效果,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据了解,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目前除了上述说明的项目,以及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老项目,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记者注意到,《通知》还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告诉记者,这主要是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劳务所在地的利益关系。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在劳务所在地缴纳,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随着营业税的取消,原本缴纳给劳务所在地的税收现在不缴了。

  不过,有建筑行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希望能够在同一地点缴纳增值税,这样更为简洁,减少纳税成本。

  王冬生指出,上述规定较为合理。建筑公司应当在劳务所在地交税,因为建筑企业享受了劳务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该项政策将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打破地方分割。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